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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罗里达黑客(佛罗里达州安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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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籍是NINJATOWN。

进入游戏后,键盘上输入”NINJATOWN“即可,大街上全是黑色衣服的人,车子全部黑色。

其他秘籍:

LXGIWYL = 一般武器

KJKSZPJ = 暴力武器

UZUMYMW = 超级武器

HESOYAM = 恢复生命值, 防弹衣, $250k

OSRBLHH = 增加两颗警星

ASNAEB = 清除警星(偷渡和闯如军事基地无效)

AFZLLQLL = 好天气

ICIKPYH = 非常好的天气

ALNSFMZO = 变阴暗天气

AUIFRVQS = 下雨的天气

CFVFGMJ = 雾深的天气

YSOHNUL = 时间过的更快

PPGWJHT = 快速游戏

LIYOAAY = 慢速游戏

AJLOJYQY = 暴动

BAGOWPG = 街上的人见了你都逃跑(胆大者会向你开枪)

FOOOXFT = 行人拥有武器

AIWPRTON = 坦克

CQZIJMB = 破旧的车

JQNTDMH = 农场工人的车

PDNEJOH = 赛车1

VPJTQWV = 赛车2

AQTBCODX = 葬礼车

KRIJEBR = 环座型贵宾车

UBHYZHQ = 垃圾车

RZHSUEW = 高尔夫车

CPKTNWT = 附近所有车爆炸

XICWMD = 看不见的汽车

PGGOMOY = 完美的处理

SZCMAWO = 自杀

ZEIIVG = 所有的红绿灯变绿灯

YLTEICZ = 攻击性的驾驶员

LLQPFBN = 粉红的交通(所有车变粉红色)

IOWDLAC = 黑色的交通(所有车变黑色)

AFSNMSMW = 船可以飞

BTCDBCB = 肥胖

JYSDSOD = 强壮值全满

KVGYZQK = 薄的

ASBHGRB = Elvis 在各处

BGLUAWML = Peds 用武器攻击你, 火箭发射者

CIKGCGX = 海滩党

MROEMZH = 各处一组成员

BIFBUZZ = 团队控制街道

AFPHULTL = 忍者主题

BEKKNQV = 所有丑女被你吸引

BGKGTJH = 交通是便宜的汽车

GUSNHDE = 交通是快速的汽车

RIPAZHA = 汽车会飞

JHJOECW = 未知

JUMPJET = 战斗机Spawn Hydra

KGGGDKP = 水翼船Spawn Vortex Hovercraft

JCNRUAD = 非常的繁荣

COXEFGU = 所有的汽车有Nitro All Cars Have Nitro(氮气)

BSXSGGC = 未知Cars Float Away When Hit

XJVSNAJ = 总是午夜的

OFVIAC = 橘色天空 21:00

MGHXYRM = 雷雨

CWJXUOC = 沙暴

LFGMHAL = 跳的更高

BAGUVIX = 无限健康

CVWKXAM = 无限氧气

AIYPWZQP = 降落伞

YECGAA = 火箭飞行器Jetpack

AEZAKMI = 不被通缉

LJSPQK = 警星全满

IAVENJQ = 百万打洞器

AEDUWNV = 不会饥饿

IOJUFZN = 暴动模态

PRIEBJ = 玩趣屋主题

MUNASEF = 肾上腺素模态

WANRLTW = 无限弹药, 没有再装填

OUIQDMW = 当驾驶的时候可以在车内使用准星瞄准攻击

THGLOJ = 交通畅通

FVTMNBZ = 交通是国家车辆

SJMAHPE = 补充每一个子弹

BMTPWHR = 国家车辆和 Peds,拿天生的 2个卡车用具

ZSOXFSQ = 补充每一个(火箭筒)

OGXSDAG = 最大威望Max Respect

EHIBXQS = 最大性感Max Sex Appeal

VKYPQCF = Taxis 车可以跳舞

NCSGDAG = 武器熟练度全满

VQIMAHA = 更好的驾驶技能

OHDUDE = 猎人(Ah-64阿帕奇战斗机)

AKJJYGLC = 四轮摩托车

AMOMHRER = 超长拖粪车

EEGCYXT = 推土机

URKQSRK = 杂技飞机Spawn Stunt Plane

AGBDLCID = 越野型大脚车

请问要查找国内计算机犯罪情况的资料应该去哪?

论计算机犯罪

【内容摘要】当今社会,计算机成为普遍采用的机器。如同任何技术一样,计算机技术也是一柄双刃剑,它的广泛应用和迅猛发展,一方面使社会生产力获得极大解放,另一方面又给人类社会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尤以计算机犯罪为甚。本文试图对犯罪构成、种类、特点及犯罪动机进行剖析,在对控制计算机犯罪的国内外立法评价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计算机犯罪立法的建议,以便更好的应对计算机犯罪。

【关键词】计算机犯罪 犯罪构成 刑法 立法

【Abstract】

【Key words】

当今社会,计算机成为普遍采用的机器。如同任何技术一样,计算机技术也是一柄双刃剑,它的广泛应用和迅猛发展,一方面使社会生产力获得极大解放,另一方面又给人类社会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尤以计算机犯罪为甚。所谓计算机犯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计算机操作所实施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内存数据和程序)安全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从1966年美国查处的第一起计算机犯罪案算起,②世界范围内的计算机犯罪以惊人的速度在增长。例如,美国的统计资料表明:平均每起计算机犯罪造成的损失高达45万美元,而传统的银行欺诈与侵占案平均损失只有1. 9万美元,银行抢劫案的平均损失不过4900美元,一般抢劫案的平均损失仅370美元。④与财产损失相比,也许利用计算机进行恐怖活动等犯罪更为可怕,正如美国Inter—Pact公司的通讯顾问温•施瓦图所警告的:“当恐怖主义者向我们发起进攻时,……他们轻敲一下键盘,恐怖就可能降临到数以百万计的人们身上”,“一场电子战的珍珠港事件时时都有可能发生。”⑤故此,对计算机犯罪及其防治予以高度重视,已成西方各国不争事实,“无庸置疑,计算机犯罪是今天一个值得注意的重大问题。将来,这个问题还会更大、更加值得注意。”

我国于1986年首次发现计算机犯罪,截止到1990年,已发现并破获计算机犯罪130余起。⑦进入90年代,随着我国计算机应用和普及程度的提高,计算机犯罪呈迅猛增长态势,例如,光1993至1994年,全国的计算机犯罪发案数就达1200多例。⑧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已发现的计算机犯罪案件至少逾数千起,作案领域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内外贸易、工业企业以及国防、科研等各个部门。⑨有专家预测,“在今后5至10年左右,我国的计算机犯罪将会大量发生,从而成为社会危害性最大、也是最危险的一种犯罪。”⑩

鉴于上述问题,本文试图对犯罪构成、种类、特点及犯罪动机进行剖析,在对控制计算机犯罪的国内外立法评价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计算机犯罪立法的建议,以便更好的认清计算机犯罪。

一、计算机犯罪的犯罪构成

(一)计算机犯罪的主体

犯罪主体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能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目前对计算机犯罪主体的认识众说纷纭,有的认为是特殊主体即“白领犯罪”,有的认为是一般主体,还有的认为是两者兼有。笔者对最后的观点持认同态度。计算机犯罪主体有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构成。

计算机犯罪的一般主体,就是指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计算机犯罪行为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计算机在计算机犯罪中一方面是作为不可或缺的犯罪工具即利用计算机操作实施犯罪,另一方面,计算机信息系统又成为罪犯的攻击对象,即计算机成为“受害者”。无论将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内存数据和程序)安全为攻击对象的犯罪还是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的计算机犯罪,犯罪主体并不都是特殊主体。因为大多计算机犯罪离不开两种方法:直接法和间接法。即或是行为人直接把计算机作为犯罪工具实施犯罪,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人当然要相当的计算机专业知识,故其犯罪主体只能是特殊主体;或是行为人通过中间人利用计算机实施的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其犯罪主体可以是一般主体。因为存在一种可能是——中间人是具备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但是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给犯罪分子钻了空子。

同时,计算机犯罪主体也包括特殊主体。计算机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具有不同于其他普通刑事犯罪的特点,尤其是它明显地带有智能性。不可避免的,其犯罪主体有一部分是特殊主体。即 “具有一定的计算机专业知识,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操作、管理、维修以及其它有关人员”。 将“掌握计算机专业技术知识”作为认定计算机犯罪的特殊主体,有利于我国刑法理论进一步完善。从我国计算机犯罪的实践来看,金融系统的很多计算机罪犯是内部人员,对计算机信息构成威胁、破坏、入侵的“黑客”在计算机技术领域中也都是佼佼者。因此笔者认为强调计算机犯罪主体的复杂性很有必要。

(二)计算机犯罪的客体

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又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计算机犯罪的跨国性、广范围、犯罪结果的潜在性和隐蔽性等特点都使得计算机犯罪侵犯的客体变得复杂,社会危害性增大。计算机犯罪的客体是指计算机犯罪所侵害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由于计算机犯罪是以犯罪的手段和对象,不是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为标准而划分的犯罪类型,因此计算机犯罪侵害的客体具有多样性。虽然我国刑法将计算机犯罪列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但其侵害的客体不限于社会管理秩序,也涉及公共安全、公私财产所有权、国防利益等。

(三)计算机犯罪主观方面

刑法认为: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时,对其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极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主要有犯罪故意和过失之分,其他的比如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等也是较为重要的因素。

计算机犯罪中的故意表现在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对计算机系统内部信息的危害破坏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他对此持希望或放任态度。计算机犯罪中的过失则表现为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会发生破坏系统数据的后果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这种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后果而导致系统数据的破坏。

计算机犯罪的主观要件中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也是我们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因素。从计算机犯罪的目的和动机来说,无论犯罪人的主观动机如何,只要其存在着犯罪的故意,就必然要以侵害计算机系统内部的数据为目的,虽然犯罪人同时还可能具有其他的犯罪目的。因此,特定的犯罪目的是计算机犯罪构成的特别要件,这也是区分计算机犯罪同其他犯罪的标志。

(四)计算机犯罪客观方面

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侵害的结果怎样,以及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计算机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活动表现在外部的各种事实。其内容包括:犯罪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以及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在计算机犯罪中,绝大多数危害行为都是作为,即行为通过完成一定的行为,从而使得危害后果发生。也有一部分是不作为,如行为人担负有排除计算机系统危险的义务,但行为人拒不履行这种义务的行为至使危害结果发生的。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来看,计算机犯罪是单一危害行为,即只要行为人进行了威胁或破坏计算机系统内部的数据的行为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可以构成计算机犯罪。与常规的犯罪相比,计算机犯罪在客观方面具有犯罪形式的极大隐蔽性、犯罪手段的多样性和危害结果的严重性特点。

基于以上剖析,笔者认为,真正意义上的计算机犯罪应该是指行为人利用计算机操作所实施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内存数据和程序)安全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目前较为流行的折衷型观点将计算机犯罪定义为针对计算机或者以计算机作为工具的犯罪。这一定义虽然认识到计算机本身在犯罪中的重要地位,但它将计算机的犯罪工具作用与犯罪对象人为地割裂开来,从而使计算机犯罪于无所不包。实际上是没有能够正确把握计算机犯罪的犯罪构成,尤其是犯罪客观方面和客体。

二、计算机犯罪的种类、特点和犯罪动机

黑客(Hacker)本意是指在计算机程序设计领域中,非常熟悉计算机程序设计技术而热衷于编制新程序的电脑迷,而现在逐渐演变为一个未经许可“侵入”计算机程序系统的人,或是怀有恶意破坏计算机程序系统、编制计算机病毒的代称。而计算机黑客则正是计算机犯罪的主要来源。对黑客进入电脑系统的行为,一般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一是“黑客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二是网上制作、复制、传播和查阅有害信息,如传播计算机病毒、黄色淫秽图像等;三是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四是非法盗用使用计算机资源,如盗用账号、窃取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机密等;五是利用互联网进行恐吓、敲诈等其他犯罪。随着计算机犯罪活动的日益新颖化、隐蔽化,未来还会出现许多其他犯罪形式。

计算机犯罪具有几个明显的特点:

1.作案手段智能化、隐蔽性强

大多数的计算机犯罪,都是行为人经过狡诈而周密的安排,运用计算机专业知识,所从事的智力犯罪行为。进行这种犯罪行为时,犯罪分子只需要向计算机输入错误指令,篡改软件程序,作案时间短且对计算机硬件和信息载体不会造成任何损害,作案不留痕迹,使一般人很难觉察到计算机内部软件上发生的变化。

另外,有些计算机犯罪,经过一段时间之后,犯罪行为才能发生作用而达犯罪目的。如计算机“逻辑炸弹”,行为人可设计犯罪程序在数月甚至数年后才发生破坏作用。也就是行为时与结果时是分离的,这对作案人起了一定的掩护作用,使计算机犯罪手段更趋向于隐蔽。

2.犯罪侵害的目标较集中

就国内已经破获的计算机犯罪案件来看,作案人主要是为了非法占有财富和蓄意报复,因而目标主要集中在金融、证券、电信、大型公司等重要经济部门和单位,其中以金融、证券等部门尤为突出。

3.侦查取证困难,破案难度大,存在较高的犯罪黑数

计算机犯罪黑数相当高。据统计,99%的计算机犯罪不能被人们发现。另外,在受理的这类案件中,侦查工作和犯罪证据的采集相当困难。

4.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

国际计算机安全专家认为,计算机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取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社会作用,取决于社会资产计算机化的程度和计算机普及应用的程度,其作用越大,计算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越来越大。

从目前我国所破获的计算机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普遍都是精通计算机的青年学生。究其犯罪动机,笔者认为有以下二个方面:一是行为人不是出于恶意,而是抱着好玩或显示自身的计算机技术特长,把入侵别人的电脑系统当作是对自己的能力的一种挑战,入侵系统后并不实施破坏行动而退出,可称之为非恶意入侵者。二是行为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入侵电脑系统的目的是窃取商业情报、资料或国家秘密;或为显示自己的能力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导致系统瘫痪,这类黑客可称之为恶意入侵者。

三、国外计算机犯罪的立法考察

为了有效惩治和防范计算机犯罪,各国纷纷加快这方面的立法,这不仅因为“立法是一个预防计算机犯罪发生的重要手段”,⑿还因为“它是预防和遵守行为本身所需要公平前提的一个因素,……没有界限,就很难确保不发生影响和侵犯别人的情况。”⒀自1973年瑞典率先在世界上制定第一部含有计算机犯罪处罚内容的《瑞典国家数据保护法》,迄今已有数十个国家相继制定、修改或补充了惩治计算机犯罪的法律,这其中既包括已经迈入信息社会的美欧日等发达国家,也包括正在迈向信息社会的巴西、韩国、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⒁

下面,选取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对其计算机犯罪的立法作一扼要考察。

(一)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计算机和因特网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就连欧洲的学者也承认:“即使从一个真正欧洲人的角度出发,美国的法律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主要的系统、用户和因特网的内容都是美国人的。因此,美国法律的修改或法律运用方式的修改都会对整个计算机王国产生影响。”⒃

美国的计算机犯罪立法最初是从州开始的。1978年,佛罗里达州率先制定了计算机犯罪法,其后,其他各州均纷纷起而效之,现在,除了佛蒙特州以外,其他所有的州都制定了专门的计算机犯罪法。⒄

在联邦一级,虽然早在1979年国会就曾讨论过计算机犯罪的立法问题,但直到1984年才制定了惩治计算机犯罪的专门法律《伪造连接装置及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其后分别于1986、1988、1989、1990、1994、1996年数次对其作出修订,一方面不断扩大该法的涵盖范围,另一方面也进一步明确一些术语,最后形成《计算机滥用修正案》(该内容后被纳入《美国法典》第18篇“犯罪与刑事诉讼”篇第1030条,题为“与计算机有关的欺诈及其相关活动”)。⒆

此外,除了专门的计算机犯罪立法,美国联邦至少还有40个其他的法律可以用来指控某些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这些法律包括:版权法,国家被盗财产法,邮件与电报诈欺法,电信隐私法,儿童色情预防法,等等。(21)

(二)英国

“与美国的情况不同,英国不存在相应的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法律,所有法律都适用于整个国家(虽然苏格兰的法律在许多方面不同,但在计算机滥用和相关方面的法律却相同)。”(22)有关计算机犯罪的立法,在英国经历了一个过程:1981年,通过修订《伪造文书及货币法》,扩大“伪造文件”的概念,将伪造电磁记录纳入“伪造文书罪”的范围;(23)1984年,在《治安与犯罪证据法》中规定:“警察可根据计算机中的情报作为证据”,从而明确了电子记录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24)1985年,通过修订《著作权法》,将复制计算机程序的行为视为犯罪行为,给予相应之刑罚处罚;(25)1990年,制定《计算机滥用法》。

(三)法国

法国1992年通过、1994年生效的新刑法典设专章“侵犯资料自动处理系统罪”对计算机犯罪作了规定。根据该章的规定,共有以下三种计算机罪:1、侵入资料自动处理系统罪。2、妨害资料自动处理系统运作罪。3、非法输入、取消、变更资料罪。

(四)俄罗斯

俄罗斯1996年通过、1997年生效的新刑法典也以专章“计算机信息领域的犯罪”为名对计算机犯罪作了规定。该法第272条规定了“不正当调取计算机信息罪”。第273条规定了“编制、使用和传播有害的电子计算机程序罪”。第274条规定了“违反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其网络的使用规则罪”

三、中国《刑法》中有关计算机犯罪的规定及其不足

1、《刑法》第28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犯罪对象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上述三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而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该类系统而故意侵入。触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刑法》第286条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且后果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触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国已将对计算机犯罪的处罚提高到刑罚处罚的高度,从上述两罪看,其处罚不可谓不重,同时也显视了我国对计算机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和决心,但是由于法律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类犯罪的处罚也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局限性。

1、犯罪化的范围失之过窄

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仅将犯罪对象限定为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显然太窄,实际上,有些领域如金融、医疗、交通、航运等,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也极其重要,非法侵入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第286条只规定了用技术手段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且破坏的对象仅限于计算机软件,这就不能包括用物理手段来破坏计算机硬件或附件的行为,而后者也可能造成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其他更严重的后果。还有,窃用计算机服务的行为目前也处于立法空白状态,我国刑法第265条规定对窃用通信系统的行为可依照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但该条并没有包括窃用计算机服务的行为。

2、对“后果严重”一词没有准确的界定标准

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后果严重”一词的准确界定标准是什么?,达到什么样的后果才称为严重? 目前看不到明确的规定。

3、犯罪构成的设计不合理

目前对计算机犯罪的主体仅限定为自然人,但从实践来看,确实存在各种各样的由法人实施的计算机犯罪,(31)再者,刑法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只限于故意犯罪,这是不够的,至少对于那些因严重过失导致某些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遭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刑事制裁,否则达不到有效防治此类犯罪的目的。

4、刑罚设置不够科学

计算机犯罪往往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其中许多犯罪分子本身就是为了牟利,因而对其科以罚金等财产刑自是情理之中。同时,由于计算机犯罪分子大多对其犯罪方法具有迷恋性,因而对其判处一定的资格刑,如剥夺其长期或短期从事某种与计算机相关的职业、某类与计算机相关的活动的资格,实乃对症下药之举。正因此,对计算机犯罪分子在科以自由刑的同时,再辅以罚金刑和资格刑,是当今世界各国计算机犯罪立法的通例,但我国刑法第285、286条对计算机犯罪的处罚却既没有规定罚金刑,也没有规定资格刑,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

5、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有待健全

计算机犯罪的自身立法固然重要,但“制定相关法律来确保这些法律的遵守和执行也同样重要”。(32)这方面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是:(1)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7种证据,并不包括电磁记录,实践中对于电磁记录的证据效力尚有分歧,应尽快明确;(2)计算机犯罪的跨国特征非常明显,“在互联网上世界就如同一个小小的村落”,(33)这必将使此类犯罪的引渡问题空前增多,因而再度呼唤我国《引渡法》的出台;(3)由于刑法固有的属性,决定了它必须建立在其他相关的行政法律和民商法律之基础上,此即所谓的“刑法次要原则”,(34)而目前我国在计算机领域里,相关的行政法律和民商法律还很不完善,应抓紧这方面的工作,以保证刑法与它们的彼此协调和正确定位。

四、完善我国计算机犯罪立法的几点思考

1.制定专门的反计算机犯罪法

由于计算机犯罪尤其是网络环境中的计算机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比较,存在诸多独特之处。笔者认为,在刑法典上设立惩治计算机犯罪的专门条款,是必要的。但是,应当在此基础上制定专门的反计算机犯罪的专门刑事立法。理由有四:其一,涉及计算机犯罪的专业术语等的解释,应当在立法上加以专门性的表述。以中国现行刑法典为例,其中所使用的“应用程序”、“破坏性程序”等问题,均难以在刑法典上加以规定,但是可以在单行刑事立法上予以明确;其二,计算机犯罪所导致的一些宏观问题,例如网络环境中的犯罪管辖权、犯罪地的确定等问题,难以在刑法典上加以规定,应当由专门的反计算机犯罪法设置;其三,利用计算机所实施的传统型犯罪,其定性和量刑的各种特殊情况,应当由单行刑法专门加以规定,难以在刑法典中得以体现。而中国现行刑法典中第287条只是简单地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但是,这只是一个定性量刑的总原则,而网络环境中传统犯罪的变异,却存在于诸多方面,需要立法指导和肯定。例如,以故意毁坏计算机硬件的方式破坏互联网络正常运用的,依照现行刑法典只能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性处罚,法定刑偏低,对此即可以在单行刑法中规定加重其刑,这也是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处罚“硬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立法处置通例;其四,计算机犯罪所引发的问题较为广泛,涉及诸多现行法律法规的配套修改问题,在一时难以全面修订所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由单行刑事立法把所有问题加以表述和解决,是最为简洁的方式。例如,涉及计算机犯罪的程序问题,例如证据收集与使用、强制报案制度等问题,可以在无法修正刑事诉讼法的情况下,先在单行刑事立法中进行补充,避免刑事司法真空的存在以及司法困惑的出现。

2.完善现行刑法典中的计算机犯罪惩治条款

笔者认为,除了应当增加非法使用计算机存储容量罪等罪名之外,对于现行的两个罪名,也应当予以完善,例如就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言,应当完善之处就包括两个方面:其一,非法侵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范围有必要予以扩大,对于“社会保障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纳入本罪的范围之内,此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关系到社会稳定与国民生活保障,一旦处于混乱状态后果难以想象,因而应当由给予格外关注。其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定刑应予提高,以严厉打击犯罪人并消除引渡等刑事司法协助的障碍。

3.完善现行行政法规,配套刑法典的贯彻实施

我国关于防范和惩治计算机违法犯罪的行政法规较多,主要有国务院于1991年颁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6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及1997年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

由于上述法规的不健全,导致现行刑法典中所设置的计算机犯罪条款在某种程度上难以贯彻实施。例如,刑法典第285条和第286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前提,是所实施的行为必须“违反国家规定”,众所周知,目前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国家规定即是上述几个行政法规,而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但是,该条例的规定却是不健全的,也因此而导致刑法实际适用中的尴尬。该《条例》第5条2款规定:“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另行制定。”这引起的问题是,既然规定未联网的单台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另行制定,则其管理规定就不应适用上述《条例》;而不能适用上述《条例》,目前又无其他可以适用的行政法律或者规范。那么,在没有可以适用的国家规定的情况,行为人针对于单台微型计算机实施上述两类犯罪行为的,就难以说其犯罪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既然没有“违反国家规定”,也就不能满足刑法典的要求而构成犯罪,因而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E G D是什么~互联网吗?这平台很能赚钱吗??还是有风险的

. 概述

(网络黄金积分协议代码查询地:EGD钱包官方网址)

2. 特征:

1) 永久控制总量

网络黄金积分之所以成为互联网中的资产,是通过自身的互联网协议限定单位时间产生的数量,并且每四年递减一半,最终会无限趋近于固定总量。这种稀缺性完全区别于传统互联网中信息的无限复制,是成为数字资产的前提。

网络黄金积分(EGD)诞生于2014 年,是基于点对点互联网开源协议形成的网络加密数字资产,全球总量约为8400 万块,在100 年内逐步产生和在全球互联网中流通的数量约为4200 万块。网络黄金积分并非货币,而是作为全球商业消费者从商家获赠的一种消费资产,用来替代传统商业社会中由商家各自发行的积分,实现了全球商业积分网络化,一体化和资产化。

2) 去中心化管理

网络黄金积分借助P2P(点对点)技术(类似于人们熟知的电驴和BT 下载技术), 实现了去中心化的运营方式,无需在本地服务器保存数据,而是通过互联网协议, 利用每个用户电脑和手机的运算能力,实时全球网络黄金积分在所有终端用户软件中的同步备份。这种全球同步备份是基于全球数字加密领域最先进的网络数据“区块链条”技术实现的,借助网络信息的光速传播,可以实现瞬间在全球所有网络终端用户中同步数据,相当于全球用户共同形成了一个世界范围内实时备份的统一账本。

这就让每个用户的终端软件能够在接收转让交易时,有能力自动识别:1、对方的账户地址中是否有足够存量(避免了恶意透支);2、转移过来的网络黄金积分是否原来属于转让者的账户地址(避免了欺诈交易) 3、转移过来的网络黄金积分是否此前已经转移给了被人(避免了双重交易)

这就形成了网络数字加密资产无人管理,自我运行的可持续生态系统,同时也是人类历史上首次出现的无需交易双方原有社会信任的全球化资产交易可信系统。

用户可以随时通过终端软件,把自己的电脑或手机接入到网络黄金的互联网中协议中,自动寻找其他活跃用户的终端节点,从最近交易(区块链条的终端)的数据中, 提取出自己账户中的资产余额,和所有和自己相关的交易明细。除非全球互联网停止运行,否则网络黄金积分作为互联网中存在和运行数字加密资产,将永续存在。

3) 安全稳定可靠

A.资产存储 由于所有用户的每笔交易信息和余额都同步备份于互联网所有用户节点中,黑客采取破坏数据存储的传统方式,因为面对的攻击用户对象太多,太分散,太隐蔽。所消耗的成本和代价大到在现实中根本不具有可行性。根据这种数字加密资产的协议特性,只能将市面上总数超过 51%数量的网络黄金积分汇集到一个黑客的手中,才有可能改变协议规则,而网络黄金积分的设计者,从一开始就将总数 8400 万的一半4200 万的私钥销毁,市面上流通的网络黄金总数永远不可能超过总量的 50%,永久杜绝了这一情况的发生。

B.资产转移和电子邮件账户一样,每个网络黄金积分的用户都有全球唯一的账户地址(例如:EPzyqib7JdtvQ5mPhyFYqjUhrmKEdvpG8g),称为公钥,并且拥有一个密码,称为私钥。所有自己账户资产的信息提取和账户资产余额的转出,都需要自己的账户地址和密码,即公钥和私钥,统称为密钥。这种密钥基于去中心化管理网络,完全由用户自己掌控和负责,用户拥有绝对的控制权,一旦丢失,任何人无法恢复。

C. 隐私保护网络黄金积分这种资产产生、存储和转移与互联网环境中,具有匿名性,和电子邮件一样,创建账户的用户无需提供个人信息(根据各国相关要求在兑换法定货币时,需要提供收款人个人信息资料的情况除外),用户无需担心因自己的身份信息的泄露和不当使用,所导致的任何风险或损失。

网络黄金积分是继货币资产(存款)、实物资产(车、房)之后的第三种标准化资产形态和财富载体,是互联网金融最纯粹的原始表现形式,在互联网环境中,通过网民交易和商业流通实现增值。

二、网络黄金积分的商业用途

1.劳动合作社商家将网络黄金积分作为广告奖励,让全球网民通过手机对企业产品和服务进行多种方式的了解和推广,并对有推广贡献的网民提供网络黄金积分奖励。

2.消费合作社商家将网络黄金积分作为消费奖励,让全球网民用法定货币通过传统方式购买之后, 获赠网络黄金积分,取代过去的垃圾礼品,或种类繁多,价值不高,时常清零的传统积分。由于网络黄金积分的限定,最终可以通过积分的增值,实现消费者的增值消费甚至超值消费,即免费消费,甚至将消费转变为超出消费额的收入来源。

这种商业模式将原来以广告费和折扣形式体现的商业财富持续注入到总量限定的数字加密资产中,实现了不同时间和空间下发生的有偿推广和自然消费行为,共同推动网络黄金积分不断升值的漩涡效应。

当商家赠送完积分需要再从消费者手中回购时,无论当时的价格是多少(例如已从50 元涨到100 元),商家都以固定的广告费或折扣金额(如1000 元)去购买网络黄金积分奖励/赠送给消费者,这时只是购买数量减少了(从过去的200 块网络黄金减少到100 块),但不会因价格上升遭受任何损失。但最早获赠积分的消费者,以更高的价格(100 元升值到200 元)将网络黄金积分卖给企业,就会瞬间实现资产增值和财富增加,进而增强消费能力。

网络黄金积分将成为全球商业社会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财富连通器和共赢经济模式不可或缺的载体,必将成为整个商业社会未来至关重要的战略财富资源。

三、网络黄金积分的法律政策分析

1、本质属性

1)全球

目前全球已有众多国家对数字加密资产定性为合法资产,有些需要征税,有些尚未制定税收方面的规则。这些国家的名称和法律政策公布的时间如下: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网络黄金积分作为数字加密资产,是可以作为法定货币“Legal Money”使用。

2)中国2013 年12 月3 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五部委共同颁布了指导性文件《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五部委通知》”)指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央行行长周小川今天在博鳌亚洲论坛表示:“比特币是一种能交易的资产,不太像支付货币。比如过去有人集邮,但主要是收藏品。比特币不是央行发行的,也谈不上取缔的问题”——请登录中华人民政府网站输入“比特币”查看政府文件。

3)分析网络黄金积分和比特币都属基于网络数据块链技术,其中比特币是数字加密货币,而网络黄金积分属于数字加密资产,是更广泛的概念,比特币不作为货币(支付和/或定价工具),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而网络黄金积分没有这个局限性,即使不作为货币,也有巨大的使用价值。

从软件,游戏装备,电子商务网站,到网上降价排名的位置,都无法从网络数字环境, 以可触及的外部形态拿到现实生活中。然而数字经济已经遍布今天商业世界的每个角落, 社会早已无法将基于网络化和数字化属性作为合法性判断依据。网络黄金积分,虽然虚拟,但真实合法存在。

网络黄金积分建立在永久稀缺和需求无限基础上的增值属性,类似翡翠或普洱茶。民间在官方合法定性后,自愿持有或交易网络黄金积分,属于自由和资源民事买卖行为,是市场经济等价交换的基础行为体现。

2、货币政策网络黄金积分的定位不是货币,而是作为全球统一商业积分,区别在于:a. 网络黄金积分只能先换成法定货币再去消费,并不能用来直接支付消费b. 任何商家的产品和服务没有直接以网络黄金进行标价,而是作为积分赠送因此,网络黄金积分不行使支付和定价的两个职能,不会影响人们按照以往用各国的法定进行消费的支付习惯,无论是信用卡,现金还是支票,商家只是赠送积分时使用网络黄金积分这一载体,并不影响各国既有的货币政策和货币总量的管控。

3、关于税收与上同理,由于网络黄金积分与法定货币的流向和用途具有明显差异,并不影响消费者使用法定货币支付消费,所以不影响以法定货币作为对商家经营收入和应纳税额的计算。而网络黄金积分不管是用于广告支出还是用于消费折扣,经营者本身都是免税的。而消费者获赠网络黄金积分后,以增值后的价格出售够商家或其他经销商的收入,由其自己负责缴纳个人所得税,交易平台并非雇佣单位,没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4、关于升值2010 年5 月21 日,美国佛罗里达州一个电脑程序员laszlohanyecz 用1 万比特币交换了一张价值25 美元的比萨优惠券。这次交易诞生了比特币第一个公允汇率。2013 年11 月29 日,比特币升到了1240 美元高点,整整升值了49.6 万倍。原因是互联网界和金融界的人们都看到: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在网络环境中实现了信息的唯一性和资产化的技术突破。

同时,全球很多国家在2008 年金融危机之后,在商业模式和产业升级上遇到瓶颈,纷纷采用超发货币的方式来挽救不断下滑的经济,为了保持外汇稳定,所有国家都被迫卷入这场加印货币的竞赛中。而数字加密资产的总量限定,让他价格“水落石出”般的被动上升。

基于上述原因,以数字货币为代表的第一代数字加密资产有理由快速大幅升值,而网络黄金积分作为第二代的数字加密资产,在技术上和商业上相对以比特币为代表的第一代数字加密货币拥有更明显优势,升值空间无比广阔。

首先,网络黄金积分是在优化了比特币底层技术协议基础上形成的全新数字资产,拥有以下技术优势:A. 交易确认速度更快,数据区块确认时间只需30 秒(比特币2.5 分钟)B. 绿色挖矿机制,无需大量无谓的矿机硬件和能源浪费,无噪音,参与无技术门槛C. 开始封存了50%总量,彻底杜绝了51%攻击。更重要的是网络黄金积分拥有明确和广泛的商业应用和便捷而有力的工具平台支撑。

A.明确和广泛的商业使用范围

a.全球商家吸引网民了解和推广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在劳动合作社给予的奖励

b.全球商家吸引网民消费和推荐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在消费合作社给予的奖励

B.便捷而有力的移动互联网软件工具

a.万利宝手机软件,便于渠道商认购和获得推广奖励

b.网民公社手机软件,便于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线上赠送和交易网络黄金积分

c.网民公社咖啡连锁,便于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线下赠送和交易网络黄金积分

因此,网络黄金积分拥有远远高于比特币的升值潜力。

5、关于价格网络黄金积分作为一种在民间合法买卖的数字资产(虚拟产品),由于不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商品或特许经营的产品,其价格是在交易双方成交后自然形成,并非由官方指导定价。网络黄金积分的购买者在egdmaket.com 使用自己国家的货币充值,选择合适的价格挂出买单,卖方选择合适的价格挂出卖单,当双方的价格实现匹配时,即形成成交价格。这种价格体现的是网络黄金积分的流通价值,即商业社会的供需关系,而非普通产品的使用价值,因此价格不依赖于初始成本。例如一台电脑的成本是1000 元,不能卖到10000 万元。最初成本不过几百万facebook 网站价值已达到1000 亿美金,原因是其价值来源于用户群体互动产生的叠加价值。网络黄金积分的价格主要来源于用户数量和商业流通,无法将其归为普通产品和服务,来孤立的界定他的价值和价格。

6、关于交易由于中国大陆地区银行业与交易平台的限制性规定,egdmarket.com暂不能接收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人民币充值和提现。中国大陆地区的公民只能通过外币(美元、英镑、日元、法郎等12 种外币)或比特币到egdmarket.com 完成网络黄金的买卖,或通过万利宝软件的第三方担保交易,或到网民公社实体店完成现金与网络黄金积分的交易。

7、关于奖励网络黄金积分在早期全球渠道发行推广过程中,统一采用如下特征的奖励制度:

1)推广者锁定直接推荐者购买/获得的网络黄金积分数量,以单层级的方式获得一定比例的推荐奖励,推广者不知道也无需知道直接推荐人之外的其他购买者及其购买数量

2)所有给予推广者的奖励都是额外奖励,被推荐者购买的网络黄金积分数量并不因此减少

3)所有奖励都以网络黄金积分作为奖励,而并不采用任何国家的法定货币随着网络黄金积分的推广,会有越来越多的经营者,从渠道商手中购买网络黄金积分, 并结合自己的产品和服务赠送网络黄金积分。

法律基础:网络黄金积分的增值和获利,是基于商业社会原本以广告费和销售折扣形式体现的 财富,不断注入到总量有限的数字资产中,通过用户自由买卖的行为实现的,客观方面并非以借款、股份/股权投资、发放债券等形式来收集资金,或者运作项目, 以项目收益的高固定回报来回馈投资者。 同时网络黄金积分的价格和收益也是由用户交易形成的,收益多少也是由用户自己的选择判断而定,交易主体是全球网民,没有定价中心。完全不属于“本金 x 利息率/回报率 x 时间=固定投资回报”的模式,主观方面不存在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过错。 综上所述:网络黄金积分的交易行为和推广奖励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8、关于匿名最早基于互联网协议产生、储存和传输的信息形态是电子邮件,而电子邮件账户的创建和电子邮件的收发都是匿名的,并不需要用户提供真实身份资料。匿名性是互联网的基本特征。使用者使用电子邮件从事非法活动,与电子邮件这一工具本身无关,并且由于服务提供者没有主观过错,不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拒绝提供邮件内容的审查。官方通过IP 地址和地理位置等信息和技术手段,仍然可以识别和锁定用户信息。网络黄金积分本身的网络协议和每个用户地址之下的数量余额随时公开可查,并且每笔交易的来龙去脉都可以通过数据区块浏览器实时查询和追踪。网络黄金积分的匿名性是指用户在创建网络黄金积分账号和地址,以及处置网络黄金积分的过程中,无需提交在现实世界中的身份资料。但用户(鉴于前面提到网络黄金积分不支持直接消费支付或计价功能)在进行网络黄金积分和法定货币进行转换的时候,仍然要披露提款人的银行信息给交易平台(或者交易向对方),或者出现在交易现场。如果用户借用网络黄金积分这个工具从事违法活动,官方有众多的线索和方法可以轻易找到用户的线索和交易记录。在此过程中交易平台因没有共同故意,不具有主观过错。

9、关于稳定网络黄金积分总量限定,始终存在于互联网环境中,基于互联网协议产生和运行的,不受任何个体企业或组织意志所决定,只要有网络用户支持和使用,只要全球互联网仍然存在,就可以稳定和持续的发展下去,这是网络黄金积分稳定发展的技术保障。

网络黄金积分定位全球网民社会中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统一商业黄金积分,由于网络黄金积分的定位,不影响社会原有的税收和货币体系以及经济和金融秩序,反而会助推实体行业的营销和发展,解决市场经济无法自身克服的财富分化不断加剧的内在缺陷, 带动就业,提升消费者购买力和社会消费需求,实现从投资拉动型经济到消费内需型经济的转型。网络黄金积分的社会价值是确保能够长期稳定发展的社会保障。

10、关于运营网络黄金积分的产生、运行和发展,依托于多家商业个人和商业机构:

1)多国技术团队只做网络黄金积分的协议优化,以及该行业最新技术延伸功能的嵌入

2)英国先行者公司只做网络黄金积分的全球统一渠道发行

3)网民公社只做网络黄金积分的商业化落地应用

三家公司相互独立,从不同角度推动网络黄金的持续发展和全面进步。

四、网络黄金积分的社会价值

1、过去

几百年来市场经济带来了竞争性繁荣,经营者纷纷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提升产量和摊薄单品成本,同时通过机械生产降低人工成本,其结果是:

1)大量过剩产生出现,过剩产品涌入市场,滞销和红海竞争随处可见

2)依靠工作时间获取收入的消费大众收入与商业社会发展严重脱节,消费内需长期呈现疲软趋势。

3)为了解决商业社会持续发展乏力的现状,政府通过增发货币提升流动性,进一步导

致通货膨胀和消费者的财富贬值,消费者纷纷捂紧钱袋,不敢消费,引发恶性循环。

商业社会的财富增长如果再不能与消费大众的收入来源,建立一个以商业模式和科技工具为依托的“连通器”,全球贫富不均的商业问题就会不停加剧,市场经济会因过度竞争和资源浪费而难以高效运转,甚至最终走向无法持续的边缘,债务危机、信任危机、货币危机就会接踵而至。

这个关键的历史时期,找到更加公开、公平、有效和稳定的商业财富再分配途径和工具, 就会让市场的车轮重转,让商业的财富重燃。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的裂缝将被缝合,大众消费需求和能力将获得井喷式释放,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将会得到显著改善。

今天正是因为全球数字加密资产这一革新技术工具的伟大诞生和整个行业的快速兴起,网络黄金积分才得以在此基础上发展壮大。这种积分充当了全球商业社会经营者和消费者互助经营和分享财富的载体,并且通过简单的资产在线交易,就实现了商业财富与消费者收入的联通。网络黄金积分基于总量有限而产生的升值效应,会让商家大幅提升推广和营销效率,同时将消费者的自然消费变成了自然收入,提升了消费需求和消费能力,以经营者和消费者都能够接受的市场方式,逐步弥合商业社会的财富分化,实现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在此基础上的和谐社会。

团购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由全球消费者通过技术工具的商业协作改变商业运行规则的伟大创举。这次不同的是:

1)消费者获得的不是商业定价权,而是财富分配权经营者所做的不是降价,而是用广告费和收入分成,购买消费者手中的网络黄金积分,再赠送给消费者,从而让消费者手中的网络黄金积分不断升值。

2)不再是消费者区域性的联合,而是全球性的联合消费者不再限于同城组团去购买,实现一次不可持续的价格优惠,而是全球消费者可以在不同时间和空间,陆续去商家消费,获赠总量有限的网络黄金积分,商家积分赠送完毕后,不断从交易市场上的消费者手中回购积分,循环赠送。实现消费者手中的数字资产不断升值,从而实现全行业,全地域,全时空的消费者大联合,让消费者通过手中掌握网络黄金积分,来掌握真正参与商业世界财富分享的话语权。

历史上,法律滞后于商业发展,更滞后于商业创新,否则就会钳制人类社会的发展,正所谓“法无明文皆可为”,如果电子商务公司当年担心“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律风险”,而看不到网上支付的社会价值,就不会有今天的支付宝和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网络黄金积分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和创新商业模式,是否符合现有的法律要看法律条文;而是否符合国家的政策和未来的法律,则要看当今以消费者为主导的商业趋势做后盾,弥合贫富两极分化的社会价值做基础,对接传统实体商业而远离虚拟非零游戏的事实做证明,最先进的互联网“数据区块链条”技术做支撑,时下最热门的可以随时随地接入现实商业系统的移动互联网工具做推动,要看是否有高素质和大格局的团队做引领。

综上所述,网络黄金积分的存在和发展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必将改变互联网行业、营销行业、传统商业和投资行业的现状,修复市场经济自身不可克服的缺陷,改变历史上传统商业中消费者和商家的对立定位和竞争关系,唤醒和释放商业社会财富和创新的动力。网络黄金积分将成为引领全球新商业模式的爆炸性创新工具,并且毫无悬念的将成为新时代商业趋势的核心标识!

今天,加密数字资产因各国的立法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行业,而网络黄金积分无疑已经才成为了这个行业中的先锋。不懂完全可以不说,但绝不应该乱说。任何新生事物都有他的不足和缺陷,随着发展会被不断克服和修正。与其每日在社交媒体上花时间去抱怨,不如利用这些时间,从理智的角度,不断了解、探讨和推动网络黄金积分的发展和应用,以至于能够在我们每个人和所生活的商业世界之间,建立一个分享的桥梁,让未来变得永久值得期待和向往,这也是我们这个时代赋予我们的一次千载难逢的机遇!

求一个主角是黑客,网名叫海盗船长电影

约翰尼·德普

早年经历

虽然尊尼·特普出生在肯塔基州,但是他却是在佛罗里达州长大的。15岁时他的父母离异,这让他一度成为不良少年并染上毒瘾。在舅父的唱诗班他迷恋上了音乐,还曾经自组摇滚乐队。在1983年,为了成为摇滚歌手,他前往洛杉矶发展。同年,他与他的第一任妻子,化妆师Lori Anne Allison结婚,并通过她认识了尼古拉斯·凯奇。正是在他的大力引荐下,尊尼·特普开始踏入影视圈,走上星路。

[编辑] 银幕生涯

1984年,他出演了个人的银幕处女作《猛鬼街》(A Nightmare on Elm Street)。但是之后几年他只能出演一些小角色。直到1988年,他才以电视剧集《龙虎少年队》(21 Jump Street)一炮打红,成为了当年的热门人物和青春偶像。

1990年,他受到后来的好友,著名导演蒂姆·波顿的邀请,在《剪刀手爱德华》(Edward Scissorhands)中饰演男主人公「剪刀手爱德华」。这部电影被认为奠定了他在荷里活的明星地位。其后,他却没有像其他很多演员一样,热衷於出演能令自己迅速出位的大规模、大制作商业电影,而是接拍了许多比较冷门的艺术片,如《亚利桑那之梦》(Arizona Dream)、《不一样的天空》(What's Eating Gilbert Grape)、《艾得伍德》(Ed Wood)、《你看见死亡的颜色吗?》(Dead Man)等。虽然这些片子没有让他大红大紫,跻身荷里活一线明星,而是处在一种半红不紫的尴尬地位。但是它们也确定了尊尼·特普另类独特的表演风格和在影坛独树一帜的地位。

其间,在1993年他的好友,影星瑞凡·凤凰城(。

[编辑] 所获荣誉

* 1999年凯撒电影奖荣誉奖(以表彰他为电影事业所做的贡献)

* 2004年

最厉害的电脑病毒

梅莉莎病毒 爱虫病毒 求职信病毒 红色代码和红色代码Ⅱ 尼姆达 SQL Slammer/蓝宝石 诺维格病毒 震荡波和网络天空 Leap-A/Oompa-A 风暴蠕虫

10.梅莉莎病毒

1998年春天,大卫·L·史密斯(David L. Smith)运用Word软件里的宏运算编写了一个电脑病毒,这种病毒可以通过邮件进行传播。史密斯把它命名为梅丽莎(Melissa),佛罗里达州的一位舞女的名字[资料来源:CNN]。

梅丽莎病毒一般通过邮件传播,邮件的标题通常为“这是给你的资料,不要让任何人看见”。一旦收件人打开邮件,病毒就会自动向用户通讯录的前50位好友复制发送同样的邮件。

史密斯把它放在网络上之后,这种病毒开始迅速传播。美国联邦调查局给国会的报告显示,梅丽莎对政府部分和私营部门的网络造成了毁灭性打击,美国联邦政府很重视这件事[资料:FBI]。电子邮件流量的剧增迫使很多公司停止了邮件服务,直到病毒得到控制才重新开放。

经过漫长的审判,史密斯被叛20个月的监禁,同时被处5000美元罚款。另外,未经法庭允许,史密斯不得擅自使用网络[资料:BBC]。梅丽莎虽然没有对社会造成很大的危害,但它是第一个引起全社会关注的电脑病毒。

9.爱虫病毒

梅丽莎病毒爆发一年后,菲律宾出现了一种新的病毒。与梅丽莎不同的是,这次出现的是蠕虫病毒,具有自我复制功能的独立程序。这个病毒的名字叫“我爱你(ILOVEYOU)”。

和梅丽莎相似,爱虫病毒最初也是通过邮件传播。标题通常会说明,这是一封来自您的崇拜者的表白信。邮件中的附件则是罪魁祸首。这种蠕虫病毒最初的文件名为LOVE-LETTER-FOR-YOU.TXT.vbs。后缀名vbS表明黑客是使用VB脚本编写的这段程序[资料:McAfee]。

根据杀毒厂商McAfee的报告显示,爱虫病毒具有以下攻击手段:

它会自我复制,在硬盘的各个分区都有隐藏备份。

它会在用户的注册表里面添加新内容。

自我复制,然后自动替换某些文件。

通过邮件以及聊天客户端进行传播

自动下载一个名为WIN-BUGSFIX.EXE的补丁,这个补丁会窃取用户私密信息并发送给黑客。

到底是谁制造了这种病毒?很多人怀疑是菲律宾的奥尼尔?狄?古兹曼。由于当时菲律宾没有制定电脑破坏的相关法律,当局只得以盗窃罪的名义传讯了狄?古兹曼。古兹曼没有承认或者否认关于病毒的指控,最终由于缺乏确凿的证据,当局被迫释放了古兹曼。根据媒体估计,爱虫病毒造成大约100亿美元的损失。

8.求职信病毒

求职信病毒(Klez)病毒传播的里程碑。这种病毒最早出现于2001年,几个月后出现了很多变种。最常见的求职信病毒通过邮件进行传播,然后自我复制,同时向受害者通讯录里的联系人发送同样的邮件。

一些变种求职信病毒甚至会对电脑产生致命性破坏。根据版本不同,求职信病毒可以分为普通病毒,蠕虫或者木马。有些甚至会强行关闭杀毒软件或者伪装成病毒清除工具[资料:Symantec]。

求职信病毒在网络上出现不久,黑客们就对它进行了改进,使它传染性更强。与很多病毒一样,求职信病毒也会使用受害者的通讯录向联系人发送同样的邮件。另外,它还能从中毒者的通讯录里随机抽选一个人,将该邮件地址填入发信人的位置。这就是邮件地址欺骗——看起来邮件是您的某个熟人寄来的,实际上却是其他人发的。

伪装邮件地址是为了达到以下几个目的。首先,收信人就算阻止了发件人也没用,因为邮件是其他人发来的。其次,由于用户无法辨别邮件是否是垃圾邮件,求职信病毒会在短时间内造成收信人邮箱堵塞。另外,由于发信人是邮件列表中的联系人,所以很多人都会打开邮件而导致中毒。

7.红色代码和红色代码Ⅱ

红色代码(Code Red)和红色代码Ⅱ出现于2001年的夏天。这两种蠕虫病毒都利用了在Windows 2000和Windows NT中存在的一个操作系统漏洞,即缓冲区溢出漏洞,当系统缓存器接收到超过它处理范围的数据时,数据会溢出覆盖相邻的存储单元,使其他程序不能正常运行,甚至造成系统崩溃。

最初的红色代码蠕虫病毒利用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DDOS)对白宫网站进行攻击。也就是说,所有感染红色代码病毒的电脑都会在同一时间内连接白宫网站,使服务器超载,网站崩溃。

安装了Windows 2000系统的电脑如果中了红色代码Ⅱ,机子就会变成“肉鸡”。蠕虫病毒会在系统中建立后门程序,从而允许远程用户登陆和控制。计算机术语就是系统控制,对于电脑的主人来说,这是个噩耗。病毒的散发者可以利用受害者的电脑获取某些信息,甚至利用这台电脑进行犯罪活动。受害者不仅要为瘫痪的电脑发愁,还有可能因为成为别人的替罪羊。

虽然Windows NT更易受红色代码的感染,但是病毒在这些机器上的危害并不是很严重。使用Windows NT的网络服务器中毒后可能经常死机,但不会产生其它危害。与Windows 2000的用户相比,这其实算不了什么。

微软随后放出补丁修复了Windows 2000和Windows NT中的安全漏洞,至此,病毒不再肆虐。但是补丁并没有清除电脑里的病毒,这需要用户自己处理。

我应该怎么做?

发现电脑中毒后,您应该怎么做呢?这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很多杀毒软件会自动把病毒清除。有的病毒会破坏你的数据或者资料,这时就需要恢复备份了。经常对系统进行备份是很重要的。对于红色代码来说,格式化然后用备份恢复电脑是个不错的方法。有些病毒会在电脑上安装一些恶意软件,这时候仅仅是防病毒扫描是不够的。

6.尼姆达

另外一种病毒也在2001年出现,这就是尼姆达(Nimda,管理员(admin)的倒拼)。尼姆达通过互联网迅速传播,是那时传播最快的病毒。TruSecure公司首席技术官彼得?蒂皮特表示,尼姆达从开始散播到大规模爆发只用了22分钟。

Symbian骷髅病毒感染手机,导致手机出现一堆骷髅图片。

SMobile 操作系统

Symbian骷髅病毒感染手机,导致手机出现一堆骷髅图片。

尼姆达病毒的主要攻击目标是互联网服务器。当病毒感染电脑后,它的主要目的是利用网络进行传播。尼姆达可以通过邮件等多种方式进行传播,这也是它能够迅速大规模爆发的原因。

尼姆达病毒会在用户的操作系统中建立一个后门程序,使侵入者拥有当前登陆账户的权限。换言之,如果用户使用的是受限账户登陆的话,侵入者的权限也将是受限的。当然,如果用户使用管理员账户,侵入者也将拥有管理员权限。

尼姆达病毒的传播使得很多服务器瘫痪,服务器资源都被蠕虫占用。从这种角度来说,尼姆达实质上也是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DDOS)的一种。

5.SQL Slammer/蓝宝石

2003年1月下旬,一种新型服务器病毒开始在网络上传播。由于很多电脑没有做好防范措施,几个重要的大型电脑系统最终瘫痪。美国银行的ATM机无法使用,西雅图的911服务中心被迫中断,美国大陆航空公司的订票系统瘫痪,部分航班被迫取消。

这场网络风暴的罪魁祸首就是SQL Slammer,也称蓝宝石病毒。在补丁和病毒专杀软件出现之前,这种病毒在全球已经造成10亿美元的损失[资料:Lemos]。蓝宝石病毒的传播过程十分迅速。在感染第一台服务器几分钟后,病毒在短时间内开始成倍的复制。15分钟后,网上的重要服务器中有半数被感染[资料:Boutin]。

Slammer病毒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教训,及时打补丁和升级杀毒软件是不够的,黑客们会利用他们能找到的任何漏洞进行攻击,尤其是那些不为人知的漏洞。在中毒之前做好防毒工作很重要,同时,及时做好备份工作,防止最糟糕的情况出现也必不可少。

时间问题

有些黑客程序会潜伏在中毒的电脑上,直到特定时间才爆发。下面是一些在特定时间触发的病毒。

“耶路撒冷”病毒只在13号逢星期五这天触发,破坏受害者的电脑数据。

“米开朗琪罗”病毒在1992年3月6日爆发,米开朗琪罗本人诞生于1475年3月6日。

“切尔诺贝利”病毒爆发于1999年4月26日,这一天是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事件13周年。

Nyxem病毒会在每个月的第三天爆发,然后清除用户的档案文件。

4.诺维格病毒

这种诺维格(Novarg)病毒也称MyDoom,它同样会在用户操作系统中留下后门。这种病毒后来产生了很多变种,最初的诺维格病毒有两个触发程序。

第一个程序在2004年2月1日开始进行发动拒绝式服务攻击(DoS),第二个程序则在2004年2月12日停止病毒的自我复制。但是在病毒停止攻击以后,留下的后门程序仍然具有危害性[资料:Symantec]。

没过多久,病毒的再次爆发给几个搜索引擎公司造成致命打击。和其他病毒一样,诺维格病毒会搜索被感染用户电脑里的联系人名单,然后发送邮件。另外,它还会向搜索引擎发送搜索请求然后向搜索到的邮箱发邮件。这导致谷歌之类的搜索引擎收到数以百万计的搜索请求,使得他们的服务变得非常缓慢甚至服务器瘫痪[资料:Sullivan]。

诺维格病毒通过邮件和P2P网络进行传播。根据网络安全公司MessageLabs的资料显示,当时平均每12封邮件中就会有1封携带这种病毒[资料:BBC]。和求职信病毒类似,诺维格病毒也会进行邮件发信人伪装,这使通过邮件查询病毒来源变得极其困难。

3.震荡波和网络天空

有时病毒制造者很容易就能逃脱追查。但是当局也有可能通过追溯病毒传播的途径找到源头。震荡波(Sasser)和网络天空(NetSky)就是这样被发现的。

一个名为Sven Jaschan的17岁德国人制造了这两种病毒并将它们散播到网络上。虽然两种病毒的感染方式完全不同,但是相似的代码使专家认定它们出自一人之手。

震荡波病毒通过微软的系统漏洞感染电脑。与其他蠕虫不同的是,它不通过邮件传播,一旦电脑感染上病毒,病毒会自动寻找有漏洞的电脑系统,然后远程操纵那些电脑下载病毒。这种病毒可以搜索任意的IP地址段来寻找潜在的受害者。病毒会修改用户的操作系统使用户无法关机,只能强行断电。

网络天空病毒通过邮件和网络进行传播。它同样进行邮件地址欺骗和附件进行自我复制[资料:CERT]。在病毒进行传播的时候,会同时进行拒绝式服务攻击(DoS),以此控制带宽资源。Sophos的专家认为,网络天空和它的变种曾经一度感染了互联网上1/4的电脑[资料:Wagner]。

Sven Jaschan并没进监狱,只是被判处1年零3个月的缓刑,由于当时他年龄未满18周岁,从而逃过一劫。

2.Leap-A/Oompa-A

也许您曾看过苹果电脑的这个广告,里面有贾斯汀·朗扮演的“我是苹果”和约翰·霍奇曼扮演的“我是电脑”。霍奇曼扮演的电脑因为一种病毒崩溃,他同时指出,目前有超过10万种病毒在侵袭您的电脑。而贾斯汀则说,那些病毒只感染装有Windows系统的电脑,对苹果电脑不起作用。

大多数情况下,这话说得没错。苹果引其”不公开,既安全“的设计理念,避开了很多病毒的危害。苹果的硬件和操作系统基本上是一个封闭系统,因为它们都是苹果公司自己生产的。因此也可以说苹果的操作系统是个”不公开“系统。一直以来,苹果电脑在家用电脑市场占据着第二位的位置,不过离PC极还有很大距离。可想而知,针对苹果电脑的病毒不可能产生像Windows病毒那么大的危害。

但是这并未阻止一位苹果黑客的出现。2006年,Leap-A病毒,也称Oompa-A病毒出现。它利用iChat聊天程序在苹果电脑之间进行传播。当病毒感染苹果电脑后,它会自动搜索iChat的联系人列表并向其中的好友发送信息,信息中附带一个看起来像是不完整的jpeg图像的损坏附件。

病毒并不会对电脑产生太大的危害,它证明了即使是苹果电脑也有可能中毒的。随着苹果机的越来越流行,越来越多的针对苹果机的病毒将会出现。

1.风暴蠕虫

我们榜单中的最后一种病毒是可怕的风暴蠕虫(Storm Worm)。专家们在2006年底最终确认了这种病毒。公众之所以称呼这种病毒为风暴蠕虫是因为有一封携带这种病毒的邮件标题为“风暴袭击欧洲,230人死亡”。但是安全公司不是这样为其命名的。赛门铁克把这种病毒命名为Peacomm,而McAfee则把它命名为Nuwar。这是因为2001年已经有一种病毒被命名为W32.Storm.Worm。而这种病毒和2006年的病毒是完全不同的。

风暴蠕虫是一种木马程序。有些风暴蠕虫的变种会把电脑变成僵尸或”肉鸡“。一旦电脑受到感染,就很容易受到病毒传播者的操纵。有些黑客利用风暴蠕虫制造僵尸网络,用来在互联网上发送垃圾邮件。

许多风暴蠕虫的变种会诱导用户去点击一些新闻或者新闻视频的虚假链接。病毒的制造者经常把病毒邮件的主题改为当前时事新闻。2008年北京奥运会前夕,一种新的蠕虫变种通过邮件开始传播,邮件标题一般为“中国发生大灾难”或者“中国死亡人数最多的地震”等等。邮件里一般有关于相关话题的视频或者新闻链接,用户点击链接后,会自动下载蠕虫病毒[资料:McAfee]。

很多新闻社和博客认为风暴蠕虫是近些年来最严重的一种病毒。安全公司Postini宣称,截止到2007年,已经发现超过2亿封邮件携带了这种病毒[资料:Gaudin]。幸运的是,不是所有的邮件都导致电脑感染。

虽然风暴蠕虫传播很广,但是它并不是最难清除的病毒。只要用户时刻记得更新杀毒软件和警惕陌生用户发来的邮件或链接,一般都能防止这种病毒的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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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辞眸辄乜
     发布于 2022-07-07 10:29:18  回复该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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