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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网上公安局举报电话是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举报电话与网站
公安部网络违法案件举报网站为: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受理范围: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不具备现场、紧急报警的受理功能,如您的情况紧急,请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10”。
本网站受理涉嫌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规定,利用互联网或针对网络信息系统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具体行为包括:
1、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3、利用互联网进行邪教组织活动的;
4、利用互联网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5、利用互联网建立淫秽色情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组织网上淫秽色情的;
6、利用互联网引诱、介绍他人卖淫的;
7、利用互联网进行诈骗的;
8、利用互联网进行赌博的;
9、利用互联网贩卖枪支、弹药、毒品等违禁物品以及管制刀具的;
10、利用互联网贩卖居民身份证、假币、假发票、假证,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1月22日,宁夏公安厅召开“净网2018”专项行动通气会通报,2018年,全区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破获了一批区内外有影响的重大案件,查处了一批网络违法行为,全区网络环境持续改善,人民群众上网安全感和满意度不断提升。
利剑清剿,严打突出网络犯罪。针对网络造谣滋事、黑客黑产、买卖信息等突出犯罪,全区公安机关坚持情报导侦、研判经营和集群打击相结合,不断发起凌厉攻势,掀起破案高潮,立案查处电信网络诈骗、黑客、助考、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类案件844起。
摧毁从事网上黑色产业链团伙21个,抓获犯罪嫌疑人389名,查获公民个人信息1000余万条,快速预警拦截涉案账户2494个,止付冻结涉案资金5400余万元,形成了对网络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举报须知
公安部网络诈骗举报中心
网络诈骗:
黑客通过网络病毒窃取他人的虚拟财产,通常不需要经过一个被偷的人,病毒在后门进入,快速,并能传播到各地,使检测时间更长。
2.网友欺诈:它一般指的是人们通过网上约会的方式,从真实的人或互联网上见面,然后在被偷窃者信任后获得财务信息的方式。缓慢,但缓慢的检测。
3.网络“庞氏骗局”:一般来说,这意味着通过互联网虚假宣传迅速致富,组织没有互联网工作经验的人,利用互联网广告和其他手段进行欺骗,并将诈骗的会员费集中起来。
网络诈骗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前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上述规定的"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公安部网络诈骗举报中心: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有用吗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网络违法犯罪,公民可以向网络举报网站投诉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通过侦查获取有关证据,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四条 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