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工伤怎么处理
- 2、上帝没有看轻卑微的阅读答案啊~语文练习册上的~
- 3、比克大魔王的儿子叫什么?
- 4、新编高中文言文助读136篇避风行船的原文
- 5、莎士比亚十四行诗的136篇
- 6、跪求四书五经的全部注释,越详细越好.
工伤怎么处理
让单位申请工伤,做伤残鉴定,要求赔偿,单位不给弄的话就去社保局投诉,要求仲裁,不行再起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司法解释2篇 地方法规7篇 裁判文书715篇 相关论文7篇)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司法解释1篇 地方法规2篇 裁判文书136篇 相关论文4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司法解释1篇 地方法规2篇 裁判文书99篇 相关论文4篇)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2篇 裁判文书127篇 相关论文1篇)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4篇 裁判文书71篇 相关论文1篇)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地方法规3篇 裁判文书237篇 相关论文3篇)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6篇 裁判文书61篇)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3篇 裁判文书11篇)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3篇 裁判文书16篇)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4篇 裁判文书2篇)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4篇 裁判文书2篇)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3篇)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5篇)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5篇)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3篇 裁判文书339篇)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9篇 裁判文书321篇 相关论文1篇)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403篇 相关论文1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3篇 裁判文书99篇)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5篇 裁判文书443篇)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9篇 裁判文书154篇 相关论文1篇)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4篇 裁判文书432篇 相关论文1篇)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5篇 裁判文书66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地方法规5篇 裁判文书428篇 相关论文1篇)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裁判文书9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3篇 裁判文书29篇 相关论文1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0篇)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32篇)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裁判文书5篇)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7篇)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篇)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上帝没有看轻卑微的阅读答案啊~语文练习册上的~
1.1~4是一层,5~6是一层。前一段是叙事,后一段是议论。
2.更能体现出两位名人的卑微,有利于中心的表达。
3.故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
4.具体指向布拉格,梵高和安徒生一类的出身卑微但有着很大成就的人 。
5.不应该因自己地位的低下而放弃儿时的梦想,更不应该因为被人歧视而消沉,为不被人赏识而苦恼。
6.苦难是一所大学,几乎每一个成功者都是从这个大学毕业的。
比克大魔王的儿子叫什么?
比克大魔王是日本鸟山明著名漫画《七龙珠》中的人物,也是配角中的主要人物,分为2代(2代是父子关系)。是配角中的邪恶势力(2代后来改邪归正,和悟空成了朋友)。 初代首次登场:《七龙珠》漫画第136篇 恐怖的比克大魔王 魔2代首次登场:《七龙珠》漫画第161篇 小悟空大获全胜 二代比克大魔王种族:那美克星人 主体:魔二代 姓名:ピッコロ 罗马音:piccolo (龙珠Z131集里人造人20号的资料库里是piccoro不是piccolo.) 含义:比克(piccolo)在那美克星语里是“异世界”的意思,这个词也作为神仙来地球的宇宙船的开门口令。比克大魔王即为来自异世界的大魔王。 亲人:父亲卡达兹 初代其他翻译:笛子大魔王、短笛大魔王 二代其他翻译:短笛、笛子魔童、魔少年选手、马吉尼亚选手、魔二代选手 生日:5月9日(改天也是比克大魔王的忌日和登基的纪念日) 身高:220cm 身份:可怕的魔王,世界国王(初代) Z战士(2代) 性格:邪恶,易怒(初代) 正义,严厉(2代) 初代绝招:飞行术、魔光炮、眼光线、口发光弹、手指光线、爆裂魔波、心灵感应、产卵 二代绝招:长臂攻击、残像拳、魔闪光、巨身术、触角放电、跟踪弹、再生、超爆裂魔波、魔贯光沙炮、分 初代比克大魔王(恢复青春后)身、激烈光弹、千里眼顺风耳 特殊绝技:再生,只要他的头部没事,身体再怎样的损伤也能恢复,但要消耗不少体力(和天神合体之前只能是四肢断裂才能恢复) 比克的弱点:口哨声、头上的触角(剧场版剧情漫画并未提及) 初代比克大魔王战斗力:260 二代比克大魔王战斗力(对拉蒂兹):1000(开始) 2800(最高) 新生比克战斗力(对弗利萨二变):100W+ 和天神合体的比克战斗力:2E+ 精神时光屋锻炼之后:20E+ 比克在神殿、瀑布打坐进行意念修行过,悟空在神殿的第一项修业也是把心态控制成无。动画中比克在沙漠修炼时一时没有控制好力道造成金字塔浮在空中爆炸,土地裂开后悟饭摔进地缝中。
新编高中文言文助读136篇避风行船的原文
136避风行船
江湖间唯畏大风.冬月风作有渐,船行可以为备,唯盛夏风起于顾盼间,往往罹难.曾闻江国贾人有一术,可免此患.大凡夏月风景须作于午后,欲行船者五鼓初起,视星月明洁,四际至地,皆无云气,便可行,至于巳时即止.如此,无复与暴风遇矣.国子博士李元规曰:"生平有江湖,未尝遇风,用此术."
莎士比亚十四行诗的136篇
你的灵魂若骂你我走得太近,
请对你那瞎灵魂说我是你"心愿",
而"心愿",她晓得,对她并非陌生;
为了爱,让我的爱如愿吧,心肝。
心愿将充塞你的爱情的宝藏,
请用心愿充满它,把我算一个,
须知道宏大的容器非常便当,
多装或少装一个算不了什么。
请容许我混在队伍中间进去,
不管怎样说我总是其中之一;
把我看作微末不足道,但必须
把这微末看作你心爱的东西。
把我名字当你的爱,始终如一,
就是爱我,因为"心愿"是我的名字。
跪求四书五经的全部注释,越详细越好.
四书——应该说,凡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四书》。它是《大学》、《中庸》、《论语》、《孟子》这四部著作的总称。据称它们分别出于早期儒家的四位代表性人物曾参、子思、孔子、孟子,所以称为《四子书》(也称《四子》),简称为《四书》。南宋光宗绍熙元年(1190年),当时南宋著名理学家朱熹在福建漳州将《礼记》中《大学》、《中庸》两篇拿出来单独成书,和《论语》、《孟子》合为四书,并汇集起作为一套经书刊刻问世。这位儒家大学者认为“先读《大学》,以定其规模;次读《论语》,以定其根本;次读《孟子》,以观其发越;次读《中庸》,以求古人之微妙处”并曾说“《四子》,《六经》之阶梯”(《朱子语类》)朱熹著《四书章句集注》,具有划时代意义。汉唐是《五经》时代,宋后是《四书》时代。
《四书》是公认的儒学经典,它原来并不是一本书,而是由《论语》《孟子》这两部书和《大学》《中庸》两篇文章合辑在一起的统称,由南宋大儒朱熹汇辑刊刻,从此广为流传,名声鹊起。
作为儒家学派的经书,《四书》不仅保存了儒家先哲的思想和智慧,也体现出早期儒学形成的嬗递轨迹。它蕴含了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也是儒学认识论和方法的集中体现。因此,在中国思想史上产生过深远的影响。这其中有许多优秀的思想精髓,是华夏无数先贤实践的思考的结晶,至今读来,仍不失其深刻的教育意义和启迪价值,堪称是源远流长的民族文化精华。
毋庸讳言,《四书》中也夹杂着一些先人的思想的局限,这些局限已成为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包袱,这无疑是需要加以扬弃的。因此,我们应当抱着去莠存良、古为今用的科学态度去学习、认识和掌握《四书》的思想意蕴及其文化精神,在扬弃中创造新的文化。
《四书》之《大学》:《大学》原本是《礼记》中一篇,在南宋前从未单独刊印。传为孔子弟子曾参(前505—前434)作。自唐代韩愈、李翱维护道统而推崇《大学》(与《中庸》),至北宋二程百般褒奖宣扬,甚至称“《大学》,孔氏之遗书而初学入德之门也”,再到南宋朱熹继承二程思想,便把《大学》从《礼记》中抽出来,与《论语》、《孟子》、《中庸》并列,到朱熹撰《四书章句集注》时,便成了《四书》之一。按朱熹和宋代另一位著名学者程颐的看法,《大学》是孔子及其门徒留下来的遗书,是儒学的人门读物。所以,朱熹把它列为"四书"之首。
《四书》之《中庸》:《中庸》原来也是《礼记》中一篇,在南宋前从未单独刊印。一般认为它出于孔子的孙子子思(前483-前402)之手,《史记·孔子世家》称“子思作《中庸》”。自唐代韩愈、李翱维护道统而推崇《中庸》(与《大学》),至北宋二程百般褒奖宣扬,甚至认为《中庸》是“孔门传收授心法”,再到南宋朱熹继承二程思想,便把《中庸》从《礼记》中抽出来,与《论语》、《孟子》、《大学》并列,到朱熹撰《四书章句集注》时,便成了《四书》之一。从《中庸》和《孟子》的基本观点来看,也大体上相同的。不过,现存的《中庸》,已经经过秦代儒者的修改,大致写定于秦统一全国后不久。所以每篇方式已不同于《大学》,不是取正义开头的两个字为题,而是撮取文章的中心内容为题了
《四书》之《论语》:《论语》是记载孔子及其学生言行的一部书。孔子(前551--前479),名丘,字仲尼,春秋时鲁国陬邑(今山东曲阜)人。儒家学派创始人,中国古代最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教育家,对中国思想文化的发展有极其深远的影响。《论语》成书于春秋战国之际,是孔子的学生及其再传学生所记录整理。《论语》是记载孔子及其学生言行的一部书。《论语》涉及哲学、政治、经济,教育、文艺等诸多方面,内容非常丰富,是儒学最主要的经典。在表达上,《论语》语言精炼而形象生动,是语录体散文的典范。在编排上,《论语》没有严格的编纂体例,每一条就是一章,集章为篇,篇、章之间并无紧密联系,只是大致归类,并有重复章节出现。到汉代时,有《鲁论语》(20篇)、《齐论语》(22篇)、《古文论语》(21篇)三种《论语》版本流传。东汉末年,郑玄以《鲁论语》为底本,参考《齐论语》和《古文论语》编校成一个新的本子,并加以注释。郑玄的注本流传后,《齐论语》和《古文论语》便逐渐亡佚了。以后各代注释《论语》的版本主要有:三国时魏国何晏《论语集解》,南北朝梁代皇侃《论语义疏》,宋代邢晏《论语注疏》、朱熹《论语集注》,清代刘宝楠《论语正义》等。
《四书》之《孟子》:《孟子》是记载孟子及其学生言行的一部书。孟子(约前372-前289),名轲,字子舆,战国中期邹国(今山东邹县东南人),离孔子的故乡曲阜不远。是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教育家,孔子学说的继承者。到南宋孝宗时,朱熹编《四书》列入了《孟子》,正式把《孟子》提到了非常高的地位。元、明以后又成为科举考试的内容,更是读书人的必读书了。
《孟子》是记载孟子及其学生言行的一部书。和孔子一样,孟子也曾带领学生游历魏、齐、宋、鲁、滕、薛等国,并一度担任过齐宣王的客卿。由于他的政治主张也与孔子的一样不被重用,所以便回到家乡聚徒讲学,与学生万章等人著书立说,“序《诗》《书》,述仲尼之意,作《孟子》七篇。”(《史记·孟子荀卿列传》)赵岐在《孟子题辞》中把《孟子》与《论语》相比,认为《孟子》是“拟圣而作”。所以,尽管《汉书·艺文志》仅仅把《孟子》放在诸子略中,视为子书,但实际上在汉代人的心目中已经把它看作辅助“经书”的“传”书了。汉文帝把《论语》、《孝经》、《 孟子》、《尔雅》各置博士,便叫“传记博士”。到五代后蜀时,后蜀主孟昶命令人楷书十一经刻石,其中包括了《孟子》,这可能是《孟子》列入“经书”的开始。到南宋孝宗时,朱熹编《四书》列入了《孟子》,正式把《孟子》提到了非常高的地位!